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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日期:1996-2-6 文号: 农银发[1996]27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农银发〔1996〕8号文件精神,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分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和《核算手续》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外币储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大力组织外币储蓄存款,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农业银行开办外币储蓄的政策是保护和鼓励储蓄,在此政策基础上,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币计息(指存入时存单注明的币种)、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二条 本存款业务由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三条 外币储蓄业务由各级行资金组织部门管理,内设专门的机构或专人负责。
      第四条 凡持有人民银行规定可自由兑换外汇的个人均可在本行开立外币储蓄存款帐户。
      第五条 外汇存款可分为外汇帐户(现汇户)和外钞帐户(现钞户)两种。
      一、外汇帐户系指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储蓄存款帐户。
      二、外钞帐户系指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所存入的储蓄存款帐户。
      第六条 存款币种。存款币种为美元、港币、日元、法国法郎、英镑、德国马克六种,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入帐。
      第七条 存款种类。外币存款分为定期、活期两种。
      一、外币活期储蓄:外币活期储蓄为存折户,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元的等值外汇,以后可以零星存入,随时存取,每年计付一次利息。
      二、外币定期储蓄是储户在存款时约定期限,一次存入本金,整笔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储蓄。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元的等值外汇。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存期分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五个档次。
      第八条 存取款手续及自动转存。
      一、存款人申请定期或活期存款开户,应填写存款凭条,并可书面约定存取方式。
      二、活期存款实行存折式,可随时支取;定期存款实行记名式存单,到期支取。
      1.到期支取。存款期满,银行凭储户存单一次支付本息。
      2.提前支取。可凭存单和存款人合法身份证件,办理部分或全部提前支取。
      3.逾期支取。储户的存款超过原定存期,逾期提取存款时,存期内按原定利率计息,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照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外币储蓄存款实行约定自动转存。即储户存款时要说明是否办理自动转存,办理的存款到期后,储户未来办理支取手续,银行自动为储户办理转存,存期为原定期限,利率为转存日挂牌公告的利率,利息按复利计算,在转存后的存期内储户要求支取,手续上视作提前支取。
      第九条 存款利率。外币储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汇利率执行。
      第十条 计算利息方法。
      一、外币储蓄存款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利率计付利息;定期存款不论利率调高或调低,均按原存入日利率计算,不分段计息。
      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当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支取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未提取部分仍按原存入日利率计息。
      三、计息天数全年按360天计算,每月按30天计算,不满一个月的零头天数按实有天数计算。
      第十一条 存款的支取。
      一、存款支取凭存单(折)办理,提前支取须凭取款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凡外币存款的现汇户,本息可按规定汇往境外,也可按1∶1支取现钞。
      三、凡外币存款的现钞户,本息取现钞,如汇往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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