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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6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
| 日期:1996-2-5 文号:财国债电字[1996]2号 发文单位: |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996年到期国债的还本付息工作即将开始,同往年相比,今年的国债兑付量大,兑付品种增多,政策性加强,因此任务更加艰巨。为
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本着维护国债信誉,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宗旨,组织好本地区国债兑付工作。为便于部署工作,根据
我部“关于下发《1996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财国债字〔1995〕51号),现将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兑付的若干具体规定通知
如下:
一、今年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的兑付品种及计息方法为:
1.1993 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国债券,于今年3月1日到期,计息期 3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93年3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
,年利率13.96%;1993年7月1日至1996年2月29日,在年利率13.96%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1996年3月份保值贴补率。计算公式为:
每百元到 13.96% 保值贴补率
=100+100×(----×36+------×32)
期本息和 12 12
注:利息计算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2.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实物国库券,根据1993年 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在1996年3月1日期满三年后,也可作为1993
年三年期国库券兑付。计息方法与1993年三年期国库券相同。
3.1994年向社会发行的二年期国库券,于今年4月1日到期,计息期 2年,年利率13%,不实行保值贴补。计算公式为:
每百元到期本息和=100+100×13%×2
4.1991年向单位发行的特种国债,从今年4月15日起陆续到期,持满五年予以偿还,按日兑付,年利率9%。计算公式为:
每百元到期本息和=100+100×9%×5
以上各到期国债,利率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5. 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类国债,仍可继续办理兑付手续,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超过最后偿还期不加计利息。1992年三年期国库
券的常年兑付业务,要按照财国债字〔1995〕43号《关于做好填报1992年三年期变造国库券统计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财政部
门应将指定办理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常年兑付业务的网点名称报财政部备案。被指定为办理该券种常年兑付业务的国债兑付点,在办理该项业
务时,应特别注意对变造国库券的识别,防止误兑。除指定网点外,其它银行、财政、邮政系统的网点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再办理该券种的兑
付业务。
二、1993年三年期和1993年五年期实物国库券,因实行保值贴补,且保值期限及利息计算较为复杂,给兑付工作增加一定难度,各地应提
前做好兑付业务人员的岗前培训。另外,1993年三年期国库券和1993年五年期实物国库券虽然可以同时兑付,但仍是两个不同的券种,因此在
兑付时要严格区分,做到券面分类存放,报表中分别统计。
三、1991年特种国债的具体兑付办法按〔94〕财国债字第24号及〔95〕财国债字第19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全国托管库所托管的到期国债的兑付,财政部委托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并落实对其到期国债券面的清点、验收
及券面销毁工作,并依据实际交接数额向财政部报准确的确认数,在此基础上,财政部直接对这两个交易所办理兑付资金拨付手续,不与本地
区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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