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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关于调整进口粮食口岸中转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1996-2-3 文号:国粮财联[1996]97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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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商务厅、商业厅、管理储备局)、财政厅(局):

  接收进口粮食所负担的口岸中转费标准经过几次变动,现行标准为47元/吨。多年来,费用开支水平不断提高,致使港口转运站发生亏损。为解决这一问题,并与现行省间专储粮调拨经营费用标准相衔接,决定将接收进口粮食的口岸中转费标准从1996年7月1日起调整为72元/吨。

  请各级粮食部门严格执行调整后的进口粮食口岸中转费标准,各口岸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巧立名目另收费、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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