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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6-1-21 文号:财综字[1996]1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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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抄送: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作好土地出让金收支核算,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包括:
  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财政财务管理
  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应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除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帐户。
  第五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应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不得在其他部门滞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定金转为土地出让金价款。
  第六条 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出让金清算单,列清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每月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5]10号文件的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出让土地的开发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应按如下范围列支:
  1.补偿性支出
  指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及时入帐,冲减开发费用。
  2.开发性支出。
  指征用土地之后,用于土地的各项开发费用(不含市政大配套费用)。具体包括:
  出让的土地所在小区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
  为征用、开发出让的土地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八条 土地开发费用的计算办法是,出让土地的单位面积开发费用乘以按图纸出让土地的总面积。单位面积开发费用的计算办法是,出让土地所在小区的总开发费用除以该小区的土地总面积。
  第九条 财政部门可以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部门核拨并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具体比例应以不超过缴入金库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为准。
  第十条 土地出让业务费,应按如下范围使用:
  1.对有偿出让的土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费;
  2.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所支付的广告费、咨询费;
  3.土地出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金;
  4.土地在进行出让(拍卖、招标等)时所支付的场地租金;
  5.查处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开支;
  6.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费、购置费、调查研究费;
  7.业务人员培训费、宣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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