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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发《1996年记帐式(一期)国库券发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6-1-11 文号:财国债字[1996]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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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团成员:
  
  现将1996年记帐式(一期)国库券发行办法发给你们,望照此办法执行,各承销机构应做好1996年记帐式(一期)国库券的分销工作,各地财政厅(局)综合(债务)

  处要做好销售服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发行的顺利进行。

  [章名]附件:1996年记帐式(一期)国库券发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6年第1号公告,经1996年记帐式(一期)国库券承销团大会讨论通过,现就1996年记帐式(一期)国库券发行办法及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章名]一、发行数量及发行条件
  
  1.1996年记帐式(一期)国库券(以下简称“本期国库券”)计划发行票面总值135亿元。从1996年1月8日开始发行,1月30日结束。发行期结束后,即可上市流通。

  2.本期国库券为贴现国债,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到期按票面金额偿还,票面金额与发行价格之差即为收益。期限一年,从1996年1月12日开始计息,199 7年1月12日到期一次偿还。

  3.本期国库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以下简称各证券交易场所)以记帐的方式发行。

  [章名]二、发行方式

  1.本期国库券在承购包销的基础上,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发行。由“1996年记帐式(一期)国库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承购包销。承销团基本承销数额以外,财政部在60亿元(面值)的额度内采取招标方式由承销团成员自愿投标认购。

  2.承销团成员由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和部分经批准参与本期国库券投标的证券经营机构组成。

  3.承销团成员以外的各证券经营机构,可作为国债二级分销商,参加本期国库券的分销。

  4.本期国库券的分销,采取挂牌分销和合同分销两种形式。

  (1)挂牌分销是指承销团成员在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挂牌卖出,各证券经营机构自由申买的分销办法。

  (2)合同分销是指承销团成员采取直接同二级分销商签订分销合同的形式进行。合同分销部分,承销团成员应于1月30日前,依据分销合同逐笔或分批向证券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证券交易场所据此将相应的债权转入分销机构的证券帐户。

  5.其他机构及个人投资者购买本期国库券,可凭证券帐户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向场内申报买入,各证券交易场所电脑主机将自动完成认购,将买入国债数量记入投资者证券帐户。为方便未开立证券帐户的投资者购买国债,证券经营机构可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二级帐户,自行管理客户买卖记帐式国库券的债权变动情况。

  6.证券二级帐户是证券交易场所电脑主机帐户的分帐户,不具有直接交易功能,投资者买卖本期国库券应向其开设二级帐户的证券经营机构发出买卖委托通知书,通过一级帐户向场内申报买卖。为便于管理,凡为投资者开立二级帐户的证券经营机构,应按照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分帐管理的法规,在交易场所内单独开立 “委托买卖专户”,专门办理二级帐户投资者买卖记帐式国库券的业务,不应与本公司自营证券帐户混用。开立二级帐户的投资者购买本期国库券,证券经营机构以 “委托买卖专户”号码向场内申报买入,交易场所电脑主机自动完成认购,将债权转入其“委托买卖专户”;证券机构将相应债权记入该投资者二级帐户。为使证券机构为开立二级帐户的投资者出具的凭证规范、统一,暂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国库券代保管单凭证代替。但在使用中要做到:按照分类记载的要求进行管理,所开具的本期国库券代保管额度应与二级帐户及证券交易场所内“委托买卖专户”的总额一致。

  7.实行证券二级帐户监控制度,各证券交易场所应定期检查二级帐户的开立及债券持有人的分布情况。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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