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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
日期:1995-12-7 文号:财会字[1995]75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一、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勘察设计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勘察设计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现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四)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0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企业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五)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盗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六)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七)本制度自1996年1月1日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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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编号 │ 科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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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产类
1 │ 101 │ 现金
2 │ 102 │ 银行存款
3 │ 109 │ 其他货币资金
4 │ 111 │ 短期投资
5 │ 112 │ 应收票据
6 │ 113 │ 应收账款
7 │ 114 │ 坏账准备
8 │ 115 │ 预付账款
9 │ 118 │ 应收补贴款
10 │ 119 │ 其他应收款
11 │ 123 │ 物资
12 │ 124 │ 在途物资
13 │ 129 │ 低值易耗品
14 │ 133 │ 委托加工物资
15 │ 139 │ 待摊费用
16 │ 151 │ 长期投资
17 │ 161 │ 固定资产
18 │ 165 │ 累计折旧
19 │ 166 │ 固定资产清理
20 │ 167 │ 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21 │ 169 │ 临时设施
22 │ 171 │ 无形资产
23 │ 181 │ 递延资产
24 │ 191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 二、负债类
25 │ 201 │ 短期借款
2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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