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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法规》的通知
日期:1995-12-4 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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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现将财外字(1995)250号“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法规》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因公出国人员在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相当200美元等值的外汇,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单位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自费购汇按财政部有关法规办理。
  二、预算外非贸易非经营性单位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个人自费购汇,由组团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办理;没有组团单位的,由派出人员单位的财务部门办理。有关财务部门要单独填制“售汇通知单”并在“用途”栏内填写上“因公出境个人自费购汇”字样。各地外汇管理局在办理审核时应在出国任务批件(原件)上注明“因公个人已购汇”字样。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办理兑付。
  三、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境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持出境任务批件(原件),指定银行在批件(原件)上注明“因公个人已购汇”字样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各有关财务部门、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要认真对待“个人购汇”问题,加强管理,防止个人一年内多次购汇的现象发生。

  附件: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法规》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为适应国内外情况的新变化,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对(92)财外字第1100号文件颁发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法规》和(93)财外字第500号文件颁发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法规》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法规》(以下简称《法规》)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组织出国团组必须“少、小、精”,讲求实效。各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不得擅自改变预定的任务、时间、地点。
  二、临时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住返机票。不得随意更改路线,增加停留地点或绕道旅行。
  三、凡违反本《法规》者,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违反法规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虚报冒领变相包干公杂费、住宿费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法规》(1987年6月16日颁发)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四、附表中末列入的国家和地区的预算标准,中央部门经财政部同意,地方各单位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财政厅(局)同意,可比照费用水平相近的毗领国家和地区的预算标准掌握执行。
  五、修订后的《法规》,从1995年7月1日起实行。(92)财外字第1100号文和(93)财外字第500号文及其他有关法规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以便不断改进、完善。

  附件: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法规
  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简称出国人员)各项费用开支,均按本法规执行。
  第一条 出国人员的服装,应以整洁、朴素、大方为原则。国家对出国人员的制装(包括衣箱、风雨衣及零星装备)采取以下补助办法:
  (一)初次(即三周年为一期的第一次,以下同)出国人员,不分所去国家和地区,党和国家领导人补助1100元;正副部长以及相当于正副部级的人员补助900元;其他人员补助700元。
  再次临时出国距初次临时出国在一周年以内者,不再补助;在第二、三周年中有临时出国任务时(包括多次出国),不分职务,不分与初次出国所去地区有无气温差异,每周年给予一次150元的补助,没有临时出国任务的周年不享受;三周年为一期,依次类推。
  出国人员在国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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