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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审1995年中央级地质部门所属单位财务决算的通知
日期:1995-10-31 文号:财基字[1995]602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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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矿部、冶金部、化工部、煤炭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国家建材局、武警黄金指挥部、白银地质勘查基金委员会、中国大洋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1995年中央级地质部门所属单位财务决算编审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5年中央地质勘探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原则上仍按财政部(94)财基字第31号《关于编报1994年中央级地质部门所属单位财务决算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二、各中央级地质部门所属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地质勘探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审1995年地质勘探财务决算。

  三、1995年中央级地质勘探单位国家预算拨款限额年终结余应予全部注销,其未完地质工作纳入下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所需资金由下年度国家预算拨款解决。

  四、1995年中央级地质勘探单位国家预算拨款限额及其银行支出数应经开户银行核实签证。各级地质勘探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

  五、1995年中央级地质勘探单位用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探拨款安排的多种经营项目而占用款项,暂列“其他应收款”反映,并在财务决算说明书中单独说明。

  六、为加强地质勘探费的预算管理和规范地质勘探费管理办法,切实增加地质勘查工作的有效投入,请各地质勘探单位如实填报“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探费支出情况表”。

  七、各地质主管部门上报的1995年年度地质勘探财务决算和多种经营企业财务决算,应于1996年3月底以前报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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