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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日期:1995-10-25 文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通知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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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各商会、协会、学会,各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检字[1995]43号)、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印发<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汇总表>的通知》(财检办字[1995]166号)、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对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与审计工作相互协调几点意见的通知》(财检字[1995]42号)3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大检查实施办法的法规,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查面要达到100%。对检查出的违纪违法问题,要按有关法规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应做好整改建制工作,加强内部管理,堵塞违纪漏洞,实行标本兼治,提高大检查的整体效果。
  二、各单位要按照文件法规,如实填报《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汇总表》,关于每月结束后7日内报部大检查办公室;《汇总表》编报到1996年3 月底,同时随同1995年11月份和1996年1月份的《汇总表》上报两次报表分析;《汇总表》各项数字均为累计数,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一: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检字[1995]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5]26号《通知》的各项法规,把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搞得更加扎实、有效,现对开展今年大检查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检查的时限。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从10月份开始,明年春节前结束。主要检查1995年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以及1994年发生的未检查或虽已检查但尚未纠正的违法违纪问题。对某些重大问题,如有必要,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大检查的步骤。今年的大检查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以重点检查为主。自查时间,从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起至10月31日止;重点检查从11月1日开始,到明年春节前结束;舆论宣传和思想发动工作要贯穿大检查始终。在大检查后期,要着重抓好整改建制和总结表彰工作。
  三、大检查的范围。在自查阶段,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如实填报《自查报告表》,自查面要达到100%。在自查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抽调一批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组成检查组,选择部分行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40%,有力量的地区和部门要尽量多安排一些重点检查户数。
  四、大检查的重点单位和内容。检查的重点单位是:
  (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大中型工交企业及商品流通企业等税源大户;
  (二)金融保险企业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各类经营性开发公司以及第三产业中一些管理比较混乱的企业;
  (四)外贸公司和有外贸经营自主权的企业;
  (五)经营性亏损严重的行业或企业;
  (六)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问题突出的部门和单位;
  (七)规模较大、管理混乱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
  (八)有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纪单位;
  (九)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企业和单位。
  在普遍检查企业和单位执行国家财税物价法规情况的基础上,重点要检查以下违反财经法纪行为:
  (一)擅自越权减税、免税、退税、包税,自行改变税率等行为;
  (二)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偷税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
  (三)将应缴中央财政的收入缴入地方财政或者把应缴上级财政的收入缴入本级财政的收入“混库”行为,以及乱退财政收入行为;
  (四)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私自印制,使用假发票,以及真票假开或倒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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