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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5-10-13 文号:财检字[1995]4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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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5]26号《通知》的各项规定,把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搞得更加扎实、有效,现对开展今年大检查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检查的时限。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从10月份开始,明年春节前结束。主要检查1995年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以及1994年发生的未检查或虽已检查但尚未纠正的违法违纪问题。对某些重大问题,如有必要,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大检查的步骤。今年的大检查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以重点检查为主。自查时间,从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起至10月31日止;重点检查从11月1日开始,到明年春节前结束;舆论宣传和思想发动工作要贯穿大检查始终。在大检查后期,要着重抓好整改建制和总结表彰工作。
  三、大检查的范围。在自查阶段,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如实填报《自查报告表》,自查面要达到100%。在自查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抽调一批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组成检查组,选择部分行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40%,有力量的地区和部门要尽量多安排一些重点检查户数。
  四、大检查的重点单位和内容。检查的重点单位是:
  (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大中型工交企业及商品流通企业等税源大户;
  (二)金融保险企业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各类经营性开发公司以及第三产业中一些管理比较混乱的企业;
  (四)外贸公司和有外贸经营自主权的企业;
  (五)经营性亏损严重的行业或企业;
  (六)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问题突出的部门和单位;
  (七)规模较大,管理混乱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
  (八)有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纪单位;
  (九)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企业和单位。
  在普遍检查企业和单位执行国家财税物价法规情况的基础上,重点要检查以下违反财经法纪行为:
  (一)擅自越权减税、免税、退税、包税,自行改变税率等行为;
  (二)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偷税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
  (三)将应缴中央财政的收入缴入地方财政或者把应缴上级财政的收入缴入本级财政的收入“混库”行为,以及乱退财政收入行为;
  (四)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私自印制、使用假发票,以及真票假开或倒卖发票等行为;
  (五)违反财务会计制度,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任意减少利润或增加亏损、擅自冲减国家资本金等行为;
  (六)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私设“小金库”行为;
  (七)违反国家规定,随意支用各项财政资金,以及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和在清产核资中隐瞒帐外财产或虚报财产损失等行为;
  (八)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擅自截留、挪用、私分应上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九)违反国务院规定,擅自出台新的调价项目,以及经营粮、棉、肥等重要商品随意乱涨价的行为;
  (十)违反国家价格政策法规,在医疗、教育和铁路运输等方面乱收费的行为;
  (十一)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对于拖欠税款的问题,也要结合大检查认真进行清理,抓紧催收,限期缴清。
  五、大检查的政策规定。对大检查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财经法规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自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可以酌情从宽处理,除按规定调整帐务、补缴各项税款(含滞纳金)和收入外,一般不予处罚。
  (二)对重点检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一律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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