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热点新闻
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5-10-6 文号:财地字[1995]133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兴利除弊,更好地发挥其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我部在原《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重新修改制定了《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根据本办法,切实做好财政周转金的清理整顿工作。

  [章名]附件: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地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做到“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更好地发挥其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地方财政周转金是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二条地方财政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资金的使用,要坚持“拾遗补缺,注重社会效益”的方针。资金的管理,要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地方财政周转金的规模要从严控制。当年周转金本金(不含周转金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的增长幅度要低于本级预算内可用财力的增长幅度。周转金本金总额(含周转金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不得超过本级当年预算内可用财力的15%。超过该比例的地区应适当压缩,并不得再新增周转金本金。财政有赤字的地区和工资发放有困难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增本级财政周转金。

  [章名]第二章资金来源、运用及使用期限

  第四条地方财政周转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中,按国家财政制度法规可以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二)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财政周转金;(三)借用周转金的单位归还的周转金本金;(四)周转金占用费和存款利息。

  第五条财政部门不得从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资金,不得用隐瞒预算收入、擅自将财政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的方式以增加财政周转金。

  第六条地方各级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将财政部门无偿拨付的资金有偿使用。

  第七条地方财政周转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支持农业开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二)支持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三)扶持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四)支持企业小型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帮助企业解决资金临时性周转困难;(五)适合地方财政周转金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地方财政周转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

  第九条地方财政周转金的借款期限,应根据扶持项目的性质和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一般为1至3年。

  [章名]第三章占用费、利息及业务费

  第十条对使用财政周转金的单位,要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占用费的收取,应遵循“低率、优惠”的原则,对不同行业实行差别费率。占用费率要低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逾期未还的,应加收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转借财政周转金一律不得再加收占用费。

  第十一条占用费收入除按法规用于必要的业务开支外,一律转作财政周转金本金。

  周转金存款利息扣除委托贷款手续费后的余额全部转作财政周转金本金。

  第十二条业务费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控制。业务费开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本级占用费收入的5%。

  第十三条业务费主要用于周转金管理部门办理具体业务时所必需的开支,如项目评估、专家咨询、购置凭证帐册等,不得用于发放奖金、补贴,不得用于职工福利。

  第十四条业务费开支年初要编报计划,年终要编报执行情况。各项支出要严格审批。



   第1页   第2页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