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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颁发《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5-10-2 文号:教材[1995]79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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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财政厅(局),北京市、广东省高教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财务司(局),有关高等院校:

  现将《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附件: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外国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经费的管理,规范政府和学校之间的经费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留学生经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对享受我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所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留学生经费实行“包干使用、专款专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四条我国政府为留学生提供的奖学金,包括生活费、学杂费、住宿费、医疗费、其他费用等。

  第五条留学生的生活费按以下法规执行:(一)凡享受我国政府全额奖学金的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由所在学校发给每人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于支付留学生伙食费用及日常生活的零星开支。生活费以人民币支付,具体标准按国家教委、财政部的有关法规执行。所需经费由国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和不同类别标准核拨。

  (二)在华学习时间满一学年的学生第一个月加发1个月的生活费,不满一学年的第一个月加发半个月的生活费,作为安置和冬装补助费用。

  (三)生活费自学生入学之日起发给,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生活费;15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生活费。毕业生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对临时决定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的,如已领取当月生活费,不再收回。在学校法规的假期之内离校休假时,生活费照发;对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者,不发给超假期间的生活费。

  (四)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如带配偶、子女,其配偶和子女的一切费用,均由派遣方或学生本人自理。

  第六条留学生的学杂费按以下法规执行:(一)国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和不同类别标准核拨给学校相应的学杂费,用于与学生教学相关方面的支出。

  (二)学校根据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实习,其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中国学生外出实习的有关法规执行。

  (三)留学生要求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专业实习时,所需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四)奖学金生来华、结业回国、学习中途出境休假以及退学、休学回国的国际往返旅费均由派遣方或学生本人负担。另有协议者,按协议办理。

  (五)来华和结业的奖学金生应尽可能选择距离所在院校最近的出入境口岸或国际交通工具终、始点入出境。自出入境口岸至所在学校的城市间旅费,由所在学校按火车硬座(通宵乘坐火车可购买硬卧)、轮船三等舱位开支报销。途中伙食费用及行李超重费用自理。

  (六)奖学金生根据教学安排在我国境内转学的城市间旅费,由转学前所在学校按上述法规开支报销。

  (七)对品学兼优的留学生,可由学校发给奖品或奖状,所需经费在学杂费中开支。

  第七条留学生的住宿费由国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和不同类别标准核拨给学校,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留学生宿舍的日常运转和管理、服务、设备更新(单台件5万元以下)

  及维修等项支出。

  第八条留学生的医疗费按以下法规执行:(一)国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核拨给学校相应的医疗费,用于学生门诊、住院医疗、必要的体检等支出。核拨标准按每人每月35元计算,由学校统筹使用。

  (二)留学生需住院治疗时,应安排住一般外宾病房。

  (三)门诊挂号费、住院伙食费;留学生镶牙、配眼镜、分娩、人工流产、矫正生理缺陷、购买营养滋补品以及治疗来华前已患有一般性慢性疾病的费用;学生因违反校纪、法律(打架、斗殴等行为)造成伤亡事故,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均由学生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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