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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5-9-22 文号:计投资[1995]1387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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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参加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的要求,为了做好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并请你们按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将申请“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有关材料,于11月30日前报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此项工作争取在今年年底基本完成。

  [章名]附件: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为了做好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二、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拨改贷”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从1979年至1988年由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扣除已经偿还、豁免的本息,从使用贷款之日起至1995年7月31日止的本息余额。不包括特种拨改贷、煤代油基金和基本建设预算内经营基金。

  三、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范围是:(一)天津、唐山、太原、沈阳、鞍山、长春、哈尔滨、齐齐哈尔、上海、南京、常州、宁波、铜陵、蚌埠、泉州、烟台、青岛、淄博、武汉、株州、广州、柳州、成都、重庆、西安、宝鸡、兰州等27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每个城市推荐2个企业;(二)参加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名单见附件一);(三)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及其全资和控股的子企业(名单见附件二)。

  在上述范围内工作取得经验后,再区别不同情况逐步解决其他企业的问题。

  四、在第三条法规的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方可申请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一)国务院《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国发[1994]33号)法规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中,归还“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有困难,确需国家直接投资增加资本金的企业;(二)企业注册资本没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且确需国家直接投资增加资本金的企业;(三)贫困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需要国家直接投资增加资本金的企业;五、企业必须经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才能申请办理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手续。资产评估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企业申请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必须明确中央级“拨改贷”资金的出资人。由于确立出资人的工作尚未进行,可暂按下述办法处理,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明确之后,再按法规办理。

  (一)凡属中央企业集团的,可由企业集团核心企业作为出资人;(二)凡属行业总公司的下属企业,可由行业总公司作为出资人;(三)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凡属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暂作为出资人;凡属难以明确中央级“拨改贷”资金出资人的部分地方企业,原则上可暂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作为出资人。以上均需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一旦明确出资人后,再另行处理。

  七、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工作完成后,企业才能提出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企业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书面申请,包括企业概况、申请理由、申请金额等内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的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历年“拨改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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