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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5-9-5 文号:财商字[1995]445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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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章名]附件: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副食品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合理使用,以及完善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根据国务院有关法规和财政部等五部委(94)财商字第453号文件的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食品风险基金。地(市)、县(市)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厅(局)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条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的规模由省人民政府确定,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其他渠道筹集。

  第四条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使用由财政部负责具体安排。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以省级财政为主商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偿使用的基金由用款单位向同级财政提出项目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法规的同期农副产品收购优惠贷款利率,占用费转增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中央和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必须严格按有关文件法规的用途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也不得挪作他用。

  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国家储备猪肉、食糖、蔬菜等副食品的费用支出。

  (二)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临时采取动用国家储备和组织调拨猪肉、食糖、蔬菜等措施平抑市场物价时,所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

  (三)扶持副食品生产发展的支出。

  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地方政府专项储备猪肉、食糖、蔬菜等副食品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地方政府为平抑副食品销售价格,以低于成本价抛售副食品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

  (三)扶持副食品生产发展的支出。

  第六条副食品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必须保证及时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每年结束后三十日内向财政部报送《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规模和使用情况表》(表格——本刊略)。

  第七条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年度结余,全额转入下一年度,滚动使用。每年应列的副食品风险基金,中央和地方在编制预算时应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因上年度转来副食品风险基金结余而相应减少当年安排的资金来源。

  第八条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拨付按法规程序执行,即在特殊情况下,需抛售国家储备副食品和组织调拨副食品平抑市场物价时,由财政部和国内贸易部制定计划,核定销售价格。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由财政部拨给国内贸易部,再由国内贸易部逐级拨付给应补贴的商业企业。地方副食品风险基金拨付办法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由中央总会计设专户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使用情况,保证及时足额地拨付。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地方财政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条副食品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国家财政在1995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类“价格补贴支出类”中第235款之二“副食品风险基金”科目下增设“1、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和“2、地方副食品风险基金”两个项级科目,分别反映中央和地方副食品风险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中央本级副食品风险基金中国家储备猪肉、食糖费用补贴拨付的预算处理按原法规执行,即仍分别列“平抑市价肉食价差补贴”和“国家储备糖费用补贴”预算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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