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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利润分配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5-8-24 文号:财会字[1995]31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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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有关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最近,一些在境内上市同时在境外上市以及仅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询问有关利润分配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应当按照《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法规编制的会计报表中确定的净利润数额计提盈余公积,包括计提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及其他有关法规,企业应当将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计算确定的当期净利润(税后利润)及其年初未分配利润之和,与按照国际或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计算确定的当期净利润(税后利润)及其年初未分配利润之和两者中孰低的数额,扣除企业当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余额,作为当年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最大限额,在该最大限额内进行利润分配。 抄送: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改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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