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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关于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5-7-5 文号:财工字[1995]256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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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察设计企业应严格遵循《企业财务通则》,并相应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为了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现对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企业转制前的固定资产基金、周转金结余、低值易耗品基金、预算拨款结余、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基金结余,在进行清查核实并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定后转作国家资本金;接受其他法人投入的资金转作法人资本金;接受个人投入的资金作为个人资本金。

  上述各项资金在进行转换之前,应对现有各项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并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一)转制前未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按照成新率(固定资产未使用年限与法规使用年限之比)计算净值,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基金。调整后的固定资产基金与原固定资产基金的差额作为累计折旧处理。

  已按清产核资法规,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并进行财务处理的,不进行调整。

  (二)各项资产的盘亏、毁损和报废,在抵减盘盈和扣除责任人赔偿或保险赔偿后的净损失,分别冲减固定资产基金、低值易耗品基金和周转金。

  (三)对基建和专项工程应逐项进行清理,按照建设项目和资金来源逐项核实其应交付使用财产、在建工程等。

  1.对于完工待转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办理交付手续,在结转交付使用后,属于国家投资和企业用专用基金购建的,增加固定资产基金;属于借款购建的,体现企业的长期负债。

  2.实行基建工程项目与生产经营分开核算的勘察设计企业,其在建工程的资金来源经核实后,属于国家拨款和专用基金购建部分转作国家资本金;属于企业借款部分转为长期负债。

  3.转制前本单位基建工程比照企业办法进行核算的,应将企业固定资产基金扣除待转已完专项工程支出。

  二、勘察设计企业结余的应付工资、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按政策法规提取的业余设计和技术转让酬金,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对福利基金赤字,企业按照下列顺序抵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后备基金、事业发展基金。抵补过程中前述基金不允许再出现或增加赤字。福利基金在抵补后仍有赤字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按职工福利费的性质分别进行处理,属于医药费等方面的,在流动负债挂帐处理,属于集体福利设施支出方面的,在公益金挂帐处理。

  上述基金在抵补福利基金赤字后,其余额可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大修理基金结余转作预提费用,用于支付企业新发生的修理费用;如为赤字转作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后备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的余额,转作盈余公积金。

  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工资基金余额转作流动负债。

  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的各类拨款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凡用于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其他前期工作的前期工作费拨款,作为收入统一管理。

  2.属于政策性补贴或用于弥补企业亏损的拨款,计入企业利润总额。

  3.用于行业管理(行业规程、标准设计、业务建设等)及其他专用的各种专项拨款,应当单独反映。以前年度的专项拨款结余作为负债进行管理,按法规用途继续使用。专项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按照法规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拨款,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四、企业以前年度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结余转作负债,用于新发生的技术开发支出。今后不再计提技术开发费。企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技术培训、质量管理和业务建设(如标准、规范、定额的编制和专业技术交流等)所需的各项费用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设备、仪器和其他装置,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等费用,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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