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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日期:1995-6-8 文号:林财字[1995]67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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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林业(农林)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公司,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管理工作,防止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保障国家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章名]附件: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

  为深化林业的改革开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加强科学管理与保护森林资源,保障国家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合理配置和林业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据《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规范意见。

  [章名]一、森林资源资产及其产权变动的含义1.根据现行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水平及实际情况,本《意见》中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

  2.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是指由于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抵押、拍卖、企业清算等引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产权的变动。

  3.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形式主要包括:(1)森林、林木资产的产权变动;(2)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3)森林、林木与林地使用权同时出让转让。

  [章名]二、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原则及范围1.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应遵循的原则:(1)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2)平等互利,依法公开公正地进行,严禁欺行霸市;(3)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买卖,严禁炒买炒卖;(4)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确保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国有林地的产权变动应保持原有的经营规模及用途,确需改变经营规模或改林地为非林地的需按有关法规报经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允许产权变动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1)用材林(包括竹林);(2)经济林;(3)薪炭林;(4)林地,包括有林地、采伐迹地、宜林荒山荒地。

  3.下列森林资源不允许产权变动:(1)权属不清或有纠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2)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3)其他有法规不允许产权变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章名]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管理1.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单位发生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时,应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2.资格审查合格后,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由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集体组织的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由林业部审批。在资格审查中,如涉及港、澳、台等外籍公民或法人,应审查其所在地区(国)的公证、外交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地区(国)商务代表处、使馆的认证文件。

  3.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4.双方协商,按《经济合同法》的法规签定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合同或协议。

  5.签定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6.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1)林权证书及有关证明;(2)合同及协议;(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章名]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1.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除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分)和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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