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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法规的通知
日期:1995-5-4 文号:财监字[1995]29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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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9号文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的精神,现将《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法规》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附件: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法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国办发[1995]2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对有关事项法规如下:
  
  一、这次清理检查,从5月开始,到8月底结束。主要清理检查国有企业(包括各类公司)、集体企业、联营企业、企业集团、事业和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种协会、学会,在1993年以来私设“小金库”各项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

  二、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法规,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清理检查。主要包括:

  (一)各项生产经营收入。包括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出租收入、出售残次品和边角废料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逾期押金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发售股票申请表售表收入、股票发行费收入等。

  (二)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包括加工、维修、运输和代理业务收入、服务业收入、广告收入、出版发行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等。

  (三)各项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形式的价外收费。

  (四)各种集资、摊派、赞助、捐赠等收入。

  (五)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

  (六)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

  (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各项罚没收入。

  (九)各类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等。

  (十)其他应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应交存财政专户的收入。

  (十一)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外的。

  三、这次清理检查“小金库”采取自清自查和重点清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5月初到6月10日为自清自查期。凡列入清理检查范围的企业和单位,都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结合实际提出具体措施,认真搞好自清自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并按法规填报《“小金库”自清自查报告表》。

  (二)6月10日到8月底为重点清查与总结整改期。在企业和单位自清自查的基础上,各地应从财政、审计、银行、税务、主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抽调人员组成重点清查组,选择一批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清查:1.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要结合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3]19号文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法规》的通知、财政部(94)财预字第37号文、(94)财预字第65号文、财预字[1995]27号文的情况,进行全面重点清查;2.1994年度大检查中发现有“小金库”问题线索的单位,以及人民群众举报有“小金库”问题的单位,都要列作重点认真进行清查;3.以各种名目滥发钱物问题严重的单位,也要有选择地进行重点清查;4.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清查的单位,也要派人进行重点清查。

  四、这次清理检查,主要清查1993年以来“小金库”资金发生数和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对清理检查出的“小金库”资金,要严格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企业和实行自收自支及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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