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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5-4-19 文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通知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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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本部直属事业单位:
  
  我部《行政事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部党组会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请遵照执行:
  各司、局、各特派员办事处有关行政经费的申请事宜统一归口部行政司办理,由行政司集中向部计财司申请。在资金的申请及拨付方面,部计财司只对口行政司,不对口各司、局,各特派员办事处,今后各司、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关于行政经费的申请文件不必会签部计财司。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事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行政事业补助资金使用效果,平衡行政事业经费收支,促进外经贸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拨付和外经贸部根据国家法规提取和筹措的、用于补助行政性支出及发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事业等方面的资金,包括行政补助资金和事业补助资金两部分。外经贸部所有行政事业补助资金收支事宜,均依本办法的法规执行。
  第三条 对行政事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户存储,单独核算;
  (二)量入为出,先收后支;
  (三)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四)借拨结合,择优扶持;
  (五)花钱办事,注重实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经贸部机关各司、局、各特派员办事处(简称部机关各单位)及所属全额预算、差额预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

  
   二、资 金 来 源
  第五条 行政事业补助资金的主要来源有:
  (一)中央财政拨款;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从外经贸部直属境外企业上缴利润中分成款;
  (三)向外经贸部直属企业筹资款;
  (四)外经贸企业捐款;
  (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上缴分成款;
  (六)事业单位集资办专项事业的资金;
  (七)出售外经贸部直属疗养院、招待所和闲置房地产所得税后收入及出租房产、场地、车辆等租金收入;
  (八)外经贸部机关直属“三产”企、事业单位上缴利润;
  (九)除上述来源之外的可用于行政经费及事业发展方面的其它资金,包括存款利息收入、借款占用费收入、部机关各单位出售废旧物品收入、部机关各单位承揽社会服务所得收入等。
  第六条 行政事业补助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外经贸部计划财务司。对前条所列各项资金收入统一交由外经贸部计财司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和管理。部机关各单位有关分成、筹资、捐款、利润和收入的具体解缴办法另行法规。
  第七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解缴分成款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办理。

  
   三、资 金 使 用
  第八条 行政事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一)事业单位添置图书、科技资料、报刊、杂志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办公设备、家俱用具、文化用品、车辆、炊饮具等财产物资;
  (三)事业单位承担专题研究、科技攻关、市场调研、发布经济信息及部机关各单位特殊专项事业发展等所需费用;
  (四)事业单位发展高效“三产”、创收抵支所需投资;
  (五)外经贸部机关及事业单位购建办公楼、职工住房等房地产。
  (六)外经贸部自管办公楼、职工住房、车辆等维护、修理费用;
  (七)外经贸部机关及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干部职工医疗保健、生活困难补贴、物价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费用等;
  (八)除上述所列项目以外国拨外经贸部行政经费及事业经费支大于收的差额补助。
  第九条 行政事业补助资金中行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归口部行政司,部机关各单位当年有关上述第八条中法规的开支须于上年十二月十日前报行政司,由行政司审查并根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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