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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1993年度“未分配利润”处理意见的通知
日期:1995-4-12 文号:财外字[1995]1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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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支持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经企业”)发展,提高国家资本金在外经企业实收资本中的比例,现对外经企业1993年度“未分配利润”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企业1993年度税后利润按法规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暂挂的“未分配利润”,可再提取一部分公益金,补提的公益金与1993年当年已提的公益金合计,不得超过1993年当年税后利润的20%,其余均转作国家资本金。企业实收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金的,“未分配利润”再提取公益金后的余额,可转作盈余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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