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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
日期:1995-4-10 文号:财基字[1995]60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94)财办字第24号文件,我部于1995年3月30日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签署了委托业务代理协议。有关新闻报导发出后,各地来电话提出一些疑问,现就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如下:

  一、委托代理的业务范围,是指(94)财办字第24号文件第七条所法规的各项业务;

  二、委托代理业务的环节,只是项目开户行办理的有关业务;
  
  三、委托办理业务仅限于中央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各地财政部门是否委托,仍按(9 4)财办字第24号文件中第八条办理。

  现将《委托代理协议书》转发你们,请在收回建设银行代行财政职能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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