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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1995-4-6 文号:计价格[1995]340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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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卫生部:

  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等原因,药品审批、检验成本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项工作的开展。为确保药品审批、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把好药品质量关,经研究,决定对药品审批、检验等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见附件一、二)。

  调整后的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14号)中的第二、第三、第四条和附件二至附件七同时废止。

  [章名]附件一:药品审批收费标准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新药临床研究、人体观察、生产、技术转让和仿制进行复审和初审,分别收取复审费和初审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新药试生产转为正式生产进行审批,收取审批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国外药品生产厂(商)或国内外经营代理商申请《进口药品注册证》和《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进行审评,收取药品注册审批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1.每个品种注册审批费   45300元

  2.一次性进口注册审批费  2000元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卫生部药品标准》收载品种的厂家收取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个品种500元。  生产省级药品标准收载品种的登记费,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四、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生产药品进行登记,收取登记费,具体标准为:

  生产企业:每个品种50元  医院制剂:每个品种50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申领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许可证和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进行登记,收取登记费,登记费标准为每150元。

  五、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制剂许可证》,可收取证书费,每证10元。

  [章名]附件二:药品检验收费标准药品检验主要包括五种形式:一是省、地(市)级药品检验所依照《药品检验所工作管理办法》的法规,按药品抽验计划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进行抽验;二是口岸药品检验所对进口药品进行法定检验;三是各级药品检验所接受各种委托检验;四是省级药品检验所对新药进行技术复核检验;五是省级药品检验所对出口药品进行检验。上述药品检验均按以下收费标准执行。

  一、全检  按药品标准法规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为全检。    1.抗生素类    (1)原料、注射剂 800元    (2)其他制剂   500元    2.化学药品类(片剂、胶囊剂的含量均匀度、溶出度测定,按单项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1)原料、注射剂 600元    (2)其他制剂   300元    3.中药类    (1)中药材    250元    (2)中成药    360元    4.生化药品类    (1)原料、注射剂 800元    (2)其他制剂   500元    5.放射性药品类    (1)注射剂    300元    (2)发生器    300元    (3)发生器配套药盒100元    6.生物制品类    菌苗    (1)流脑多糖菌苗生物学检定    1000元       流脑多糖菌苗生化检定     1200元    (2)布氏菌苗           1200元    (3)冻干卡介苗          2000元    (4)冻干皮上划痕人用布氏菌活菌苗 1300元    (5)冻干皮上划痕人用鼠疫菌活菌苗 1900元    (6)钩端螺旋体菌苗(每价)    1000元    (7)百白破混合制剂        4000元    (8)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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