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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1995-4-3 文号:农发行字[1995]9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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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国有政策性银行,肩负着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性信贷业务,是实行企业化管理,讲求核算,保本经营,享受国家利差补贴的特殊金融企业。为切实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会计工作,发挥财会部门业务管理、综合反映和监督职能,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发展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财务管理体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会管理和核算遵循《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符合农业发展银行性质和特点的系统财会制度。

  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核算、指标管理、自计盈亏、集中清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会管理权集中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为统一管理下的相对独立核算单位。

  现阶段省以下发展银行农业由农业银行全面代理,代理行应按发展银行的财会制度和有关规定,单独建立农业发展银行的会计核算体系,组织财会管理和核算,接受发展银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及时向发展银行反馈业务情况,按时报送有关报表、资料。发展银行与代理行的财务关系,主要通过业务代理手续费实现。

  二、资本金的管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本均为国家资本,由总行统一管理和分配。各分行注册资本总行依据各行1994年7月1日信贷资产占用情况核定,并根据资本金到位情况下拨。各行应在所有者权益类设“分辖资本金”科目专户核算;农行划转固定资产形成的固定资本作增加“分行资本金”处理。处理时编制四联特种转帐传票,其中一联借方传票和一联贷方传票由分行自行转帐,其余两联传票寄总行财会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94)财税字第077号文件规定,为了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的营业税金全部返还,所得税五年内全部返还,返还的“两税”均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资。各分行资本金核定后,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由于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财产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年终决算报告总行。

  为保证各省级分行业务开展需要,总行按各分行类别拨付一定额度的开办周转金,年终收回。

  三、财务收支的核算

  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财务收支。即凡各本期的收入或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收到或支付,都应纳入本期损益;凡不属本期的收入或支出,即使款项已经收到或支出,均不应纳入本期损益。未收未付或待摊款项通过应收、应付利息、递延资产等科目核算。

  1.各行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发展银行总行制定的利率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对企业挤占挪用及逾期贷款要按规定加罚利息,纳入当期损益。

  2.各行存贷款按季结息(国家规定利随本清的贷款除外)。催收贷款不计提应收利息,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3.系统内资金往来实行“统一调剂,逐级管理,定期核对,由下而上、按季计息“的管理办法。各分行应与农行协商力争在4月底前核实往来数额并逐级建立起系统内资金帐务核算体系,并分别按期限、利率和对方行设户管理,计息时间统定为2、5、8、11月末日,利率按总行农发行传字(1995)64号文件规定执行,利息由下而上逐级计付,并通过人民银行逐级上划(发展银行联行系统开通后办法另定)。省级分行应付总行的利息应于结息日后十五日内上划至总行。对逾期不能清算的,按万分之五加息。

  4.财政部界定的低息或贴息贷款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利率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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