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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的批复
日期:1995-4-3 文号:人薪函[1995]232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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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你局《关于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的报告》(震发人[1994]2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你局一至六类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一)一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1.7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5元;(二)二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1.3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4元;(三)三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9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四)四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6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2元;(五)五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 0.45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六)六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3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元。

  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和大型厂矿企业办的地震台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同等条件国家地震局的艰苦地震台站的津贴标准执行。

  三、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标准,从1995年7月起执行。

  四、调整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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