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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财务检查的通知
日期:1995-3-5 文号:财社字[1995]82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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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3),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煤炭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的管理,确保“两项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严肃财经纪律,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决定从现在开始至明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两项基金”的专项财务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务检查的指导思想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成为摆在各级财政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长期以来,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支持、参与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于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起到了积极作用。当前,开展“两项基金”财务检查工作,是推动企业深化改革,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检查,进一步摸清目前“两项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供依据;通过检查,广泛开展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通过检查,积极推进规章制度建设,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思想。

  二、财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财务检查的范围包括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以及经办机构的管理费,重点检查1993年以来上述资金收支管理使用情况,对于19 93年以前出现的问题目前仍未解决的,也属于检查的范围。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违反法规向企业少收或多收“两项基金”;(二)“两项基金”利息收入不并入基金;(三)擅自扩大基金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四)超提管理费、生产自救费和转业训练费;(五)从基金中直接列支行政性支出、基建性支出、设备购置支出及滥发资金、实物等;(六)基金结余被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挪用,购建宿办楼、固定资产等;(七)违反法规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各类投资,如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自行放贷、买卖股票、经营房地产等;(八)社会保险机构私设小金库情况;(九)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情况。

  三、财务检查的步骤和要求“两项基金”财务检查共分以下四个步骤进行,到明年上半年结束。具体安排如下:(一)自查阶段: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应对“两项基金”进行内部清理检查,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自查结束后,社会保险机构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写出自查报告,并填好有关表格。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要由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意见。财政部门应逐级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中央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或本行业自查情况。自查应于今年年底前结束。

  (二)验收检查阶段。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中央部门组织专人,对地、市及社会保险机构自查情况进行验收检查。验收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应将自查和验收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好有关附表,上报我部。验收检查工作应于1996年4 月底前完成。

  (三)重点抽查阶段。在自查和验收检查的基础上,由我部抽调专人组织重点抽查。

  重点抽查工作于1996年6月底前结束。

  (四)总结阶段。做好财务检查的收尾工作,建立财务检查档案;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提出加强“两项基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两项基金”管理好的地区和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四、财务检查中的几个政策(一)所有社会保险机构都要认真进行自查,如实自报违纪金额。在法规期限内,主动检查出来的问题可依法从宽处理。

  (二)对违纪问题的处理。对检查出来的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应当根据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比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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