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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1995-2-28 文号:外经贸计财字[1995]92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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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就企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三、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录入人>=li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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