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热点新闻
财政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1995-2-21 文号:财工字[1995]49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外商投资企业逐年增多。为了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国家对中方职工物价等项补贴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机关和劳动部门核定的标准,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国家对中方职工的物价等项补贴,由企业上交主管财政机关。

  二、随着国家对物价逐步放开,财政用于居民副食品、文教、卫生、保健等方面的财政补贴支出数额减少,各地财政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酌情调低企业上缴物价等项补贴的标准。企业上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物价等项补贴应使用财政部统一法规的一般缴款书。主管财政机关征收的物价等项补贴收入,按季缴入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可用于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发挥财政的调控作用。

  三、各地财政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企业上缴中方职工物价等项补贴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对此项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对应缴未缴物价等项补贴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要求其在本通知下发后60天内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缴款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企业按违反财经制度查处。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