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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代码填报法规》的通知
日期:1995-1-24 文号:财清办[1995]6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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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顺利完成清产核资数据资料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并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统计监测制度和国有企业评价体系创造条件,根据《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我们统一制定了《国有企业代码填报法规》,现印发给你单位。请按本法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在填报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上报。

  [章名]国有企业代码填报法规

  第一条为在清产核资中促进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统计监测制度和方法创造条件,并为今后长远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打基础,根据《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特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本法规所称“国有企业代码”是由国有企业(单位)标识代码和反映企业(单位)行政隶属、行业性质、企业规模、组织形式、企业管理级次、经济部门等属性代码组成(见附件)。

  国有企业(单位)标识代码和所列属性代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填报。

  第三条填报国有企业代码的目的:对境内外所有国有企业、单位进行全面的清查和摸底,分清国有企业管理级次,核实国有企业(单位)户数,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各地区、各部门及各行业优化资本结构、调整经济和产业结构提供依据,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数据库打基础。

  第四条国有企业代码适用范围各地区、各部门或举办的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包括各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国内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及各类中资合资、中外合资合作、股公司等企业、单位,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开办的各类境外机构。

  第五条填报国有企业代码的企业、单位各地区、各部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单独编制资产负债表的所有国有企业、单位及在境外注册的国有企业、机构都应填报国有企业代码。

  第六条国有企业代码包括以下主要经济内容: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核发企业(单位)的统一代码、企业、单位的直接主管单位统一代码、企业(单位)

  名称、企业(单位)行政隶属关系、企业(单位)归属经济部门、企业(单位)具体行业、企业(单位)的经济规模、企业(单位)的管理级次和组织形式、企业(单位)所在地区等。

  第七条国有企业代码的填报依据和方法(一)国有企业、单位标识代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等十二个部门联合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的法规,采用由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国家统一代码证书所法规的9位代码表示。

  (二)直接主管单位代码,指企业、单位上级直接主管部门、企业或单位的标识代码,根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发布的国家统一代码证书所法规的9位代码填报,第一级次的企业、单位不填此代码。

  对于未领取代码证书的国有企业、单位应及时到其指定的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有关申领手续。

  (三)国有企业、单位名称,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名称或在境外有关国家、地区注册的名称为准填列。

  (四)国有企业代码对企业、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统一设定为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两类。

  1.中央企业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0)填报,采用代码前加三个零表示;2.地方企业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91)填报。具体填报:省级企业采用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后加四个零表示;地(市)级企业采用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字后加二个零表示;县级企业采用行政区划代码本身六位数字表示。

  各级地方企业、单位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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