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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95-1-1 文号:财检办字[1995]165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一、 企业清查出1995年1月1日以前的“小金库”资金,应按“小金库”资金的余额分别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的“小金库”资金应纳的各种流转税(不含增值税)及附加,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企业应补交的所得税,按规定也应单独核算,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交纳各种税金及附加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www.zg1236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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