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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日期:1994-12-2 文号:(94)财会协字第12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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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工作,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结合事务所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合伙所参照执行。
  三、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税,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监督。
  四、事务所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事业发展基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事业发展基金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等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五、事务所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职业风险基金等。
  事务所应当按时偿还各项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作其他收入处理。
  六、事务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摊费用等。事务所的存货包括物料用品和库存帐册等。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物料用品在领用后,可以一次计入业务支出,用量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的办法,但摊销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事务所可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不超过5‰计提坏帐准备,计入其他支出。
  事务所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递延资产等。
  七、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事务所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平均年限法),折旧率参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
  事务所按照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计入业务支出。
  事务所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业务支出。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的办法,但摊销期不得超过12个月。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事务所应当于年终决算前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发生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净值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八、事务所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等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
  开办费是指事务所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开办费自事务所开业之次月起分期摊入其他业务支出,摊销期一般不短于5年。
  九、事务所通过认购债券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执行。
  事务所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
  十、事务所的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业务支出是指事务所开展业务所必须的各种费用开支,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物料用品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会费、营业税及附加、其他税金、职工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职业风险基金、存货盘亏处理等。
  1.工资是指在编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和津贴、见习期临时待遇、在编进修学习人员工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报酬。
  2.福利费按事务所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用于在编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的医药费、因工负伤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3.工会经费是指按事务所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4.办公费是指用于办公用文具、印刷、邮电、水电等费用。
  5.差旅费是指事务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费用。
  6.修理费是指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和大修理费用。
  7.租赁费是指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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