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
热点新闻
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
日期:1994-11-23 文号:(94)财综字第126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在职工工作期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均应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条 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应缴纳住房公积金。
  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制度一般按属地化原则实施。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五条 起步阶段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缴纳住房公积金。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提高,可对缴交率进行适当调整。三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
  第七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
  第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
  (一)企业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审核。
  (二)行政、事业单位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财政负担的经费,按单位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九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纳,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支付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偿还和转移:
  (一)职工退离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二)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三)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一)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二)职工自住住房大修理贷款;
  (三)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
  (四)单位购买、建设住房抵押贷款;
  (五)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贷款后,其余额可用于购买国债。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上述范围和顺序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给受委托银行。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使用人(或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申请;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及年度使用计划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审查贷款申请;
  (三)受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的使用人(或单位)进行资信审查,确定是否给予贷款,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期回收贷款。但不能对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


   第1页   第2页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