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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第七批以工代赈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4-11-19 文号:计农经[1994]1751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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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自治区计委(计经委)、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四川省以工代赈办公室: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精神,以及国务院对国家计委《关于一九九四年到二000年每年再动用价值十亿元库存商品开展以工代赈的请示》的批示,现将《第七批以工代赈实施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请根据国家确定的各项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我们,同时抄报交通部、水利部和国务院扶贫办。
  附件:第七批以工代赈实施管理办法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第七批以工代赈实施管理办法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精神,并根据国务院对国家计委《关于一九九四年到二000年每年再动用价值十亿元库存商品开展以工代赈的请示》的批示,为指导这批以工代赈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方针
  第七批以工代赈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变贫困地区经济、文化落后面貌,到本世纪末用7年时间解决8000万贫困人口温饱,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活条件和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这批以工代赈的指导方针是:“集中投入、确保重点”。通过加强交通和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基础条件落后的状况,为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进一步创造条件。
  二、建设内容和实施范围
  这批以工代赈的建设内容,重点是进行公路交通建设,同时兼顾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其中交通方面主要包括:以县乡公路建设为主,进行通往人口集中的乡镇公路、断头路、联网路和经济开发路的建设。人畜饮水工程,主要是在人口集中、吃水问题特别严重的村镇及牧区进行饮水工程建设,从而稳定地解决这些地区的饮水问题。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原则,这批以工代赈的实施范围主要是贫困人口集中、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西南、西北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中部地区的最贫困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1个省区中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
  三、以工代赈规模和商品供应
  这批以工代赈的期限及规模为,从1994年到2000年,每年使用价值10亿元(7年共70亿元)的粮食和中低档工业品。
  工业品的供应范围以库存较多并在短期内不会脱销的、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所需要的中低档日用工业品为主。同时根据群众的需要,供应部分小型农用生产资料。高档消费品和非农用生产资料以及大型农用设备不在供应范围之内。具体的商品品种,原则上由各有关省、自治区根据本地区商品库存、供求状况及贫困群众的消费特点确定。要保证贫困地区群众有较大的选择余地。
  粮食的供应与工业品相同,由群众根据需要持购货券到粮食部门购买。
  四、配套资金和配套物资
  国家拨付的以工代赈商品,主要用于支付参加工程项目建设民工的劳务报酬。以工代赈核销指标不计入基本建设规模。工程建设所需的其它费用,包括工程材料费和工程设备费用,作为以工代赈配套资金,由各省区统筹解决。交通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比例原则上定为1:1,人畜饮水工程的比例为1:0.5。
  为体现以工代赈的赈济与建设双重意义,保证贫困地区群众能够通过参加工程建设得到相应的实物报酬,各省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筹集配套资金,首先要在省区一级做好配套资金的落实工作。任何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不得将实物形态的以工代赈资金(以工代赈专用购货券)直接到银行转换为货币形态的资金,改变其实物投资的性质。各级计委(计经委)、人民银行分行、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以工代赈核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要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截流、挪用和倒卖以工代赈商品的情况。
  以工代赈项目建设所需物资原则上由省、自治区自行解决,固定适当补助一部分钢材、木材、水泥等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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