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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工资制度改革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4-11-4 文号:民优发[1994]30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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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局:

  根据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1993〕13号)的规定,现将军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见附件一)。
  二、在职士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见附件二)。
  三、军队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按以下项目计发:
  (一)1993年9月30日以前批准离退休的包括:
  1.民政部、财政部民优发〔1991〕12号和民优发〔1992〕32号规定的计发项目;
  2.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2〕后财字第630号增加的离退休费(见附件四);
  3.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2〕后财字第679号增加的离退休费(见附件五);
  4.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2〕政干字第417号增加的离退休费(见附件六);
  5.中央军委〔1993〕13号,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3〕后联字4号及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见附件三之一、之二);
  6.总后勤部〔1993〕后财字第759号规定的将补助补贴归并离退休费(见附件七)。
  (二)1993年10月1日以后批准离退休的人员按中央军委〔1993〕13号及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3〕后联字4号确定的离退休时的全额基本工资计发一次性抚恤金(见附件一)。
  四、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少尉正排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后,按排职职务工资(一档)、少尉军衔工资(基本标准)和基础工资三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五、上述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313附件:
  一、军官、文职干部工资标准表;
  二、士官工资标准表;
  三、离退休干部增加离退休费标准表(之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休退休费标准表(之二);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增加离退休费标准表;
  五、军队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标准表。
  六、《关于解决军队部分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1992〕政干字第417号;
  七、《关于归并现行补助补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后财字第759。
  
  附件一:(见右侧附表)

  附件六: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解决军队部分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后勤(院务、校务)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后勤部:
  根据1989年党中央关于解决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原则和《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9〕82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部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最低保证数,1989年9月30日前每月不足70元的,提高到70元;因战因公致残或患二、三期矽肺病,每月不足85元的,提高到85元。在此基础上累加1989年10月后增加的退休生活费。
  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1957年以来没调过级的;执行军队工资标准的离休退休干部,1965年以来没调过级的,按提高一级工资(1965年至1979年执行的军队干部行政工资标准)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1981年前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已按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提高一级工资数额增加离休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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