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热点新闻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4-9-21 文号:(94)财工字第295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人民银行分行,国务院工交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为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我们制订了《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财政部。

  附件:国有资产收益心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制定本办法。

  一、国有企业应上缴国爱的利润;

  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

  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

  四、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地缴国爱的部分;

  五、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

  六、股分有限公司国爱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

  七、对有限有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

  八、其他非国有企业占有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

  九、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 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应按中央、 地方产权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第五条 国家资产收益分别下列情况收缴入库。

  一、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情况核定收缴方案后下达执行。

  二、股分有限公司配现金股利时,应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国家股的持股单位不得放弃国家股的收益权。国家股利经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及时上缴。

  三、有限责任公司配红利时,国家按出资比例分取的红利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及时上缴。

  四、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股分有限公司国家股权转让收入(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收入,由国家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后上缴。

  五、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应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的比例上缴。

  六、其他应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上缴。

  第六条 中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 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授权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监缴。

  第七条 地方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要地芡具体情况制定。报财政部、国爱国有资产管理发展中国家备案。

  第八条 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科目使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类的有关科目。

  第九条 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各栏的填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缴款书中的 “财政机关”栏填写同级收款的同级财政机关名称。缴款书第四联回执联由国库收款盖章后按日退同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缴款书第五联报查联,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适用按月预缴、 全年清算的办法,其他国有资产收益(第二条二到九款)在确定后十日内入库。

  第十一条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及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第1页   第2页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