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地质矿产部关于水采岩盐征收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热点新闻
地质矿产部关于水采岩盐征收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日期:1994-9-1 文号:地函[1994]209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湖北省地矿局:

  你省应城市矿委办来函,请就“水采岩盐的矿产品定义”做出解释。经研究作如下答复:
  水溶压裂开采法提取的卤水,不同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费率表中的天然卤水。因此,不能参照市场上天然卤水的平均价格确定其销售收入,应按其成品盐形成的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岩盐的销售收入来计征补偿费,具体比例可根据你省的情况确定。
  请将此函转送应城市矿委办。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