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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日期:1994-8-18 文号:地函[1994]20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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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矿局:

  你局《关于开采制煤球配料用粘土资源如何收资源补偿费的请示》(苏地管发[1994]009号)函收悉。
  粘土是非金属矿产资源,采矿权人应依法缴纳资源补偿费。如果涉及减、免缴资源补偿费问题,请按国务院第150号令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和地发[1994]99号文件所规定的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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