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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日期:1994-8-5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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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闻出版行业的经营管理,健全自我约束机制,促进新闻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闻出版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审计署驻新闻出版署审计局,负责指导新闻出版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内审机构业务上受同级审计机关和上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内审机构或审计机关派驻机构(以下简称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新闻出版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内审机构(含专职审计人员,下同),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新闻出版系统行政和企事业单位,要根据中央、国务院强化审计监督的精神和审计署《关于强化审计监督的意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经营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四条 新闻出版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制度、办法,对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审计工作。要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督促执行审计决定,并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闻出版系统下列单位应设置独立的、与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凡审计机关未设派驻机构的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二)各级新闻出版部门所属的国有出版企业集团,大、中型企业;

  (三)各级新闻出版部门所属的国有出版社和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事业单位可设内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

  (四)各级新闻出版部门所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新闻出版系统应根据本部门、单位审计工作任务,配备相应审计人员。

  各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应分别报请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人员编制,在本单位总编制内解决。

   第八条 新闻出版系统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执行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完成审计任务的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新闻出版系统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事先征求上级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系统内部审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和范围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收支及预决算;

  (二)有关经营活动的内部财务核算办法及其经济效益;

  (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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