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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0-12-11 文号:国税函[2000]101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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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工作,经过2000年前10个月的运行,在掌握重点税源分布、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监控企业税收执行情况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在运行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一是调查的企业面过小;二是上报指标的适用性需要提高;三是国税局、地税局上报两套报表,不便于对相关税种和企业总体情况进行监控分析等。为了进一步完善重点税源监控管理体系,方便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相关税种的协查,扩展数据分析的应用领域,经研究,作如下调整和修改。
  一、合并国税局、地税局报表  为了方便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相关税种的协查、监控和对纳税人的统一管理,2001年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报表由现行国税局、地税局两套报表合并为一套。对纳税人的监控也相应地由原来的按税区分纳税人分别监控,改为按统一的纳税人纳税登记识别号进行统一管理。
  报表合并后,不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在填写企业表和产品(项目)表时,都只填写该企业所涉及税种的税收指标和财务指标,不涉及的税收指标填零即可。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可分列多种产品和经营项目。产品(项目)表所列产品或项目指标将与企业表中的收入分类指标建立特定的逻辑关系,构成对企业上报数据进行全面审核的逻辑审核关系。
  二、修改企业产品代码体系  两套报表合并为一套报表后,原企业代码的编制方法维持不变,原企业产品(项目)代码体系将合并为一套代码体系。产品(项目)代码的调整方法是将原来营业税纳税人的经营项目代码接续在增值税纳税人产品代码的后面,产品代码和项目代码的内部排序不变。营业税纳税人的经营项目代码排序范围位于50000和60000之间(详见代码表)。
  代码体系修订后,不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在填写企业表和产品(项目)表时,其企业代码的填写仍维持不变。但在填写产品(项目)表时,对于多种经营的企业,注意填写的产品(项目)代码应与分列出多种产品和项目在性质上保持一致。
  三、调整调查指标  为增强调查指标的实用性,按照多一些税收指标、少一些其他短期分析无用指标的原则,将现行两套报表的税收指标集中于一套报表上,并新增了易于取得的几项反映税收情况的指标,删减了短期分析基本不用的企业固定资产状况的指标,更突出了税源监控的主题。  四、扩大监控范围  根据工作需要,2001年将进一步扩大监控范围。增值税纳税人为"两税"年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营业税纳税人为营业税年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五、增加了考核评比内容  为了对各地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情况给予客观的评价,鼓励先进,新的《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增加了考核评比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各项目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附: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税源监控是通过建立税源数据库从而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和税源税收情况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税源监控工作对于加强组织税收收入,促进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工作“十五”规划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的基本原则。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分别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为对象,以企业上年实际税收完成情况为依据,逐级确定重点税源户标准和名单。
  第三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标准。纳入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是以各地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收入为标准,即以上一年度增值税和消费税年入库税款1000万元以上,营业税年入库税款300万元以上的作为重点税源企业。
  省以下各级重点税源企业的划分标难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要求达到流转税收入的60%以上,同时兼顾行业分布,重点监控工业、商业、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房地产业、建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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