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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
日期:1994-6-30 文号:(94)财会字第27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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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财务(经调)司(局):
为了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我部根据《会计法》的规定,研究制定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和《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现印发你们,请研究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我部反映。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认真做好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要通过广泛宣传培训,提高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认识,逐步把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议事日程。宣传工作可以结合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进行。
(二)不断完善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我部(94)财会字第15号《关于大力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的精神和印发的三个会计电算化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使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的轨道。
(三)继续搞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今后,我部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的开展,具体评审工作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具备一定条件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向我部推荐要求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每年应不超过两个,今年下半年推荐应不超过一个。
附件:一、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二、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
三、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附#100>附件一: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逐步实现会计工作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管理全国的会计电算化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三条 财政部门管理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研究制定会计电算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会计电算化管理规章及专业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评审会计核算软件,引导会计核算软件质量不断提高;
(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会计软件市场;
(五)组织和管理会计电算化人才培训工作;
(六)总结、交流、推广会计电算化经验,指导基层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据业务分工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具体负责军队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 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经过评审。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者财政部组织进行。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经财政部批准,也可以组织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
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由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核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
取得《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在国内的销售不受地区的限制。
第七条 在国外开发研制并经过实际运行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经过财政部组织的评审,确认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后,可以在我国市场上销售。
第八条 会计核算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必须为使用单位提供会计核算软件操作人员培训、会计核算软件维护、版本更新等方面的服务。
第九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达到财政部发布的《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
(二)配有专门或主要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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