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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二)
日期:1994-6-30 文号:财会协字[1994]124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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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二)

  191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溢余);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溢余)。

  3.盘盈的各种存货、固定资产等,借记“固定资产”、“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存货,盘亏的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

  盘盈、盘亏、毁损的各种存货,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科目;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存货”、“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

  其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其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201短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借款。

  2.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211应付帐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因购买财产物资,接受劳务供应等应付供应单位的款项。

  2.发生各项应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供应单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合同规定预付购货定金或部分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在实际收到货物时,根据发票帐单等列明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应按应付款项的种类或不同的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

  212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金,如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代交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不在本科目核算。

  2.事务所计算应交的各种税金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事务所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作相反分录。

  事务所代交的个人所得税,应于扣交时,借记“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215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2.计算应支付的工资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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