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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1994-6-28 文号:计价格[1994]812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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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劳动部:

  为加强对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保护应聘受雇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部决定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

  经研究,同意劳动部门发放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时每证收取证件工本费10元。除此之外,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以及对外国人在华就业,均不得收取就业管理费。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的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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