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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有偿转让固定资产重估价问题的复函
    日期:1994-5-9 文号:财会三字[1994]10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根据现行制度法规,企业有偿转让固定资产一般不进行评估,有偿转让价值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整体性国有资产,按法规应进行评估,但评估后的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差额不进行调账处理,有偿转让和清理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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