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财政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4-4-5 文号:财商字[1994]170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中办发[1993]18号、19号文件精神,现就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应纳入国家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用于建立出口商品发展基金,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我们两部商有关部门制定。

  二、执收单位向中标企业收取招标收入,应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支持外贸事业发展,我部对此项收入实行在预算中专项、专户、列收列支管理。

  四、执收单位取得的收入(扣除退还的招标费)应及时上缴中央金库,填写“缴款书”,列入“专项收入类222之八款—出口商品发展基金收入”预算科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

  五、此项收入的支出由你部按用途编制用款计划,我部在“专项支出类288之八款—出口商品发展基金支出”中按计划拨付,当年结余的收入结转下年度使用,不用于平衡国家财政预算。

  六、对违反法规,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的,我部将依照国家《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法规》以及《国家预算管理条例》的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