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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1994-2-4 文号:财清[1994]4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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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

  现将《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情况,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章名]附件: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清产核资工作,对于摸清国有资产“家底”,理顺产权关系,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快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有步骤地清产核资”,以及全国人大、国务院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决议和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的部署,1 994年有重点地在部分企业、事业(企业管理)单位中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为此特制定1994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章名]一、清产核资工作范围1994年清产核资工作的重点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总规模在一万户左右。围绕这一重点,结合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实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改革,清产核资主要选择以下企业:(一)实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制度、拟委派监事会的企业;(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三)进行企业组织结构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进行合资、联营等产权发生变动的企业;(四)按照产业政策要求,需要给予扶持的国有大中型基础产业;(五)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确认的特大型、大型一档和大型二档企业(参见国经贸企[1992]176号和国经贸[1993]338号文件)。

  在保证以上重点的前提下,各部门、各地区可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和改革需要,由各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研定清产核资单位,制定工作方案,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备案。

  [章名]二、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和内容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彻底清查资产,摸清企业“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产权界限和促进理顺产权关系;重估固定资产价值,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核实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核定国家资本金;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确定产权关系;完善基础管理制度,促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管理方法。

  按照《清产核资办法》的法规,清产核资工作包括如下主要内容:(一)资产清查。指对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各种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二)所有权界定。指对全民企业(单位)投入股份制、合资、合营、联营、集体等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应归属国有的资产进行清理和界定,促进企业逐步理顺财产归属关系。

  (三)资产价值重估。指对企业(单位)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四)资金核实。指对企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额进行核实和核定国家资本金。

  (五)产权登记。指对企业(单位)法人占用的国有资产按法规进行产权登记。

  (六)建章建制。指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的基础监督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单位)

  全面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和现代企业制度打基础。

  以上工作内容,各部门、各地区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来安排,如对改组、实行股制的企业,以及准备搞合资、联营的企业,由于产权将发生变动,可采用评估方法进行资产价值评估,既要保证工作质量,又要避免工作重复。

  [章名]三、清产核资工作的步骤安排1994年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的时间点定在1994年3月31日。各部门、各地区的清产核资阶段工作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安排,于1994年11月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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