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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日期:2000-1-18 文号:国税发[2000]1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查看正文《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已根据各地反馈意见修订,现予正式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是农业税收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搞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和环节。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以组织贯彻实施《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加强农业税收票证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做好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把农业税收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推向前进。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维护国家税款和票证安全,保证农业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税收票证,是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组织各项农业税收收入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定收款凭证和退款凭证。
第三条 凡负责农业税收票证设计、印制、领发、填开、缴销、保管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农业税收征收人员,依法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农业税收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法规。
第四条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配备或确定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农业税收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一)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制定、解释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 2、设计和制定全国统一使用的农业税收票证式样; 3、检查、指导全国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根据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 2、设计、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票证式样外的其他农业税收票证式样; 3、掌握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用量,编制农业税收票证印制计划; 4、负责组织印制和发放各种农业税收票证; 5、检查、指导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地、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法规; 2、编报农业税收票证使用计划; 3、负责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领发、缴销工作; 4、组织开展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经验交流和检查、评比工作。 (四)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基本职责: 1、认真学习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业务,正确执行各项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制度法规; 2、负责本单位农业税收票证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农业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3、办理农业税收票证领用、结报缴销手续; 4、指导和监督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及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正确使用和填写农业税收票证; 5、办理本单位农业税收票证盘点和核算工作。
第七条 农业税收票证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农业税收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及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收取税款、附加、滞纳金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完税凭证分为农业税完税证、牧业税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契税完税证五种。 (二)农业税收退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将应退税款退还给纳税人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三)农业税收纳税保证金收据。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四)农业税收罚款收据。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依法收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的税收罚款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五)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是只限于征收机关在自收流动性零星农业特产税时使用的完税凭证。对固定纳税户不得使用此凭证。各地是否使用该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确定。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最高票面限额为贰拾元,票面具体定额由各省自定。 (六)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开具的证明外运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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