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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94-1-24 文号:财综字[1994]7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林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3]10号)的精神,对涉及农民负担的由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政管理费和林区管理建设费等收费项目,决定予以取消。为保证林业部门正常的林政管理和林区建设不受影响,经清理农民负担审核小组研究决定,同意设置 “林业保护建设费”收费项目。现将有关法规通知如下: www.zg1236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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