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展2004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日期:1993-12-29 文号:财监[2004]56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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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将组织部分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和各地财政厅(局)开展200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财政部组织专员办对部分金融单位2003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具体通知另行下发)。
(二)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切入点开展检查,检查总体目标是“抓两头、带中间,重成效,树形象”,即重点检查部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部分中小事务所,延伸检查相关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成效,提升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树立财政部门行政监督的良好形象。
(三)组织部分专员办就地审理核查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九号)公告企业所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开展对部分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以及其他企业回访式检查工作(具体安排见附表1)。有关专员办根据附表1所列重点企业自行确定检查名单并于2004年5月11日前报我部备案。
(四)各财政厅(局)就地自行组织对不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并延伸检查相关企业。
(五)各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特点,参考我部确定的重点行业,结合财政改革和管理的需要,在辖区内自行组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
(六)对部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财政部将会同中国证监会另行发文布置。
二、检查时间
(一)动员布置。5月中旬召开检查布置会,对检查工作进行部署,明确检查要求,并对参检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检查布置会通知(财监便[2004]9号)已下发。
各专员办和财政厅(局)应根据检查布置会的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并对参检人员进行查前培训。
(二)检查时间。5月下旬进点检查,8月底前结束。各财政厅(局)的检查时间可自行确定。
(三)汇总与总结。9月底前,专员办上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的总结材料和相关报表,并在认真核实、审理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上提出处理建议。10月底前,各财政厅(局)上报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总结材料。财政部将对检查工作进行汇总和总结。对检查工作情况和质量及上报材料进行考核考评并通报。
三、检查内容
(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按照《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2001]10号)的规定执行。
(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重点检查200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以及有举报和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包括:(1)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否适当,审计报告是否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是否有重大遗漏;(2)注册会计师是否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3)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是否存在重大问题,是否存在违反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的情况。
2、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办所条件、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可一并进行检查。对内部管理混乱、屡被投诉举报、低价招揽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进行深入检查。
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调查。在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同时,调查了解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存在的问题,如有关部门滥设执业资格、收受事务所回扣、与事务所明脱暗不脱等。
对上述检查与调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延伸检查以前年度。
四、检查的组织实施
各专员办和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自行组织力量,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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