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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贸易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储备棉供应价格和财务结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3-12-20 文号:内贸农字[1993]第332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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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决定,1993年度出库一批国家储备棉,以保证纺织工业生产和市场供应的基本需要。现将储备棉供应价格和财务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储备棉供应价格要按国家计委计物价〔1993〕1669号《关于1993年度棉花供应价格的通知》规定的产地二级站供应价格出库。截止1993年8月31日的库存棉花由国内贸易部核定。1993年9月1日开始,出库的棉花按新供应价格销售。1993年9月1日至1993年12月31出库的棉花的新供应价格与原供应价格的差额,免交营业税,全部上交国内贸易部,增加棉花特种储备资金。
      二、1993年度出库的国家储备棉,不论供应省内省外,一律执行省间调棉奖励办法,即每担棉花加收调拨奖励金30元。由调出地区的棉花供应单位向用棉单位随调拨随收取,全额上交国内贸易部。收取上交的省间棉花调拨奖励金,不列为企业销售收入,不交纳营业税,供应时另开单据。各地原来对纺织企业的扶持政策,应继续保留。
      三、出库储备棉收取的调拨奖励金的使用,一部分作收回财政垫息处理,上解中央金库,其余由财政部牵头,与国家计委和国内贸易部共同协商,用于国家储备库建设和老战备库改造。
      四、第一阶段安排出库的储备棉,由出库省棉麻公司最迟于明年三月底前将上述两项奖金,上交国内贸易部。逾期则在棉花加价款和价外加价款中扣抵。
      五、有些省的储备棉,把省定生产扶持费加进了入库价格。这部分资金和利息,不应由国家承担,也不应由储备单位承担。按照“谁出政策谁出钱”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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