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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3-12-13 文号:计物价[1993]247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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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公正、客观地评定专业人员职称,全国已对经济、统计、律师和会计等专业实行统一的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不同年度、不同地区考生数量的变化,以及组织考试所需费用存在的明显差别,经研究决定,国家不再对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核定。所收费用应用于考试试卷印刷、评判、支付场地租用、监考人员劳务报酬等开支。收费收支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简化事务,采取以收抵支、结余上缴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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