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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
日期:1993-12-1 文号: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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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本号准则旨在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本号准则既包括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情况,也包括在不能认定购买者时股权联合的少数情况。购买的会计处理涉及到确定购买的成本,将成本在被购买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中进行分配,以及对在购买时或其后产生的商誉或负商誉进行会计处理。其他的会计问题包括对少数股权金额的确定,对发生在一段时期的购买成本或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随后变化的会计处理,以及揭示的要求。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企业合并。

  2.本号准则代替于1983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会计”。

  3.企业合并可以有各种不同的方式,这些方式由法规、税收或其他原因来决定。它可能涉及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股权,或对另一个企业的净资产的购买。它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或转让现金、现金等价物或其他资产来实施。这种交易可以在参加合并的企业的各股东之间或企业与另一个企业的股东之间进行。企业合并可能涉及建立新企业来控制参加合并的企业、将一个或若干个参加合并的企业的净资产转让给另一个企业、或者将一个或若干个参加合并的企业解散。当交易的实质与本号准则的企业合并的定义一致时,无论采用哪种特定结构的合并,本号准则所包括的会计处理和揭示要求都将适用。

  4.企业合并可能形成购买企业是母公司、被购买企业是购买者的附属公司的母子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应将本号准则运用于合并财务报表。购买者将其在被购买企业中的权益作为对附属公司的投资包括在其自身的财务报表中(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

  5.企业合并可能涉及购买其他企业的净资产,包括商誉,而不是购买其他企业的股份。这种企业合并不会导致母子公司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将本号准则运用到其自身的财务报表中,从而也运用于合并财务报表中。

  6.企业合并可能引起法定兼并。虽然不同国家之间对法定兼并的要求不同,但法定兼并通常是两个公司之间按下列任何一种方法兼并:
  (1)一个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个公司,前者解散;
  (2)两个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均同时转让给一个新公司,两个原来的公司解散。

  许多法定兼并作为集团重整或重组的一部分,并不适用本号准则。因为它们是在共同控制下进行的企业之间的交易。但是,导致两个公司成为同一个集团的成员的企业合并,应按本号准则的要求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作为购买或股权联合处理。

  7.除第5段所说明的情况外,本号准则不适用母公司单独的财务报表。不同的国家应按不同的报告惯例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以满足各种需要。

  8.本号准则不适用:
  (1)在共同控制下企业之间的交易。
  (2)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对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以及合营企业的财务报表。

定义

  9.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企业合并,是指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联合,或取得对另一个企业的净资产的控制权和经营权,从而将各单独的企业组成一个经济主体。
  购买,是一种企业合并的形式,在这种企业合并中,由一个企业,即购买方,通过转让资产、承担负债或发行股票等方式来获得对另一个企业,即被购买方的净资产的控制权和经营权。
  股权联合,是一种企业合并的形式,在这种企业合并中,参加合并的企业的股东联合控制了它们全部的或实际上是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以达到继续共同分担合并后主体的风险和利益,因此,任何一方都不能认定为是购买方。 
  控制,是指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以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的权利。
  母公司,是拥有一个或多个附属公司的企业。
  附属公司,是被另一个企业(即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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